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9-09
问:操某在入室盗窃结束后下楼时被人发现,他抗拒抓捕但仍被抓获。根据规定,因盗窃抗拒抓捕可转化为抢劫。请问,操某入室盗窃后抗拒抓捕,是否转化为入室抢劫?
庭立方: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不同于典型性抢劫,是行为人迫于情势的变化而要借助于暴力来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这与典型性抢劫中的暴力从行为开始就直接指向被害人是不同的,其危害程度也是有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操某入室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他下楼时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可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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