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学界对团伙犯罪的表述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团伙犯罪是介于一般与集团犯罪之间的一种新的共同犯罪形式{14}:二是认为团伙犯罪就是集团犯罪{15};三是认为团伙犯罪包括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16}。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团伙犯罪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团伙既包括比较严密的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集团犯罪,又包括那些组织较为松散或临时纠合在一起的结伙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则是指除犯罪集团之外的、由3人以上所实施的纠合性、结伙性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主体呈现一定的组织形态,成员不固定,组织松散,没有严格分工,没有严明纪律;(2)犯罪带有随机性、突发性、偶然性,受害对象不特定,侵害面比较广;(3)从事多种犯罪,单一犯罪较少;(4)容易向犯罪集团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广义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在各自的外延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但狭义的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还是有区别的:(1)团伙犯罪组织结构松散,成员分工不细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而有组织犯罪有严密的组织机构,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而且有着明确的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行为规范和价值目标,对“违纪”者给予制裁。(2)团伙犯罪目的性较差,目标不明确,侵害对象不特定,具有随意性、情境性、偶发性、犯罪纲领和计划的缺乏性。而有组织犯罪在犯罪的预谋上、实施犯罪的部署上、反侦破的对策和其成员攻守同盟上均有着精心的安排。(3)团伙犯罪时分时散,完成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往往散伙回家。而有组织犯罪以犯罪所得作为挥霍享受的来源,成立犯罪组织,计划长期存在,不以完成某些犯罪为满足。
广义的团伙犯罪中包含集团性的有组织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所以,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不能把团伙犯罪等同于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