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辩护:社团犯罪,亦称法人犯罪,我国称之为。它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出于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为了其整体利益,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其显著特征是:(1)社团犯罪是一种社会组织体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2)社团犯罪是出于社团的集体意识和意志,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实施的;(3)社团犯罪是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犯罪,而并非其每一个成员都实施犯罪;(4)社团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单位本身及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社团犯罪尽管是一定的组织实施的犯罪,但它与有组织犯罪有着质的区别:(1)社团犯罪的有关组织是合法存在的组织,它履行着自身的社会责任或从事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在其合法存在期间,实施了某些犯罪。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从成立时起,就是非法组织,并且以犯罪为其存在的基础(固然,有些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往往以合法组织作掩护而实施犯罪,但合法组织是伪装,其成立的宗旨是为了犯罪)。(2)社团犯罪是一种整体犯罪,不是每个成员都实施犯罪。而有组织犯罪是以单个人犯罪行为为基础组合起来的犯罪群体。(3)社团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单位本身外,局限于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不株连社团组织的一般成员。而有组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全体成员,因为他们都是犯罪主体。
社团犯罪能否发展为有组织犯罪,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比较公认的是:某些社团从设立时起,就以合法的形式从事犯罪活动,除了社团的名义“合法”外,实际上就是一个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而不能作为社团犯罪处理。某些社团曾一度实施过犯罪,但发展到一定程度,不再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其基本成员固定,而且都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则有可能成为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