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2013年4月4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入户盗窃”界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因此我们说,“入户盗窃”之“入户”须以非法目的进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合法正当理由进入户内,或者其入户虽欠缺合法正当事由,但也无窃取财物之非法目的,而是在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如发现某户门半开,因好奇进入,发现有钱财而临时起意窃取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否则会造成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之间的界限模糊。
那么非法目的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行为人以实施盗窃的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进而实施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入户盗窃”自然没有疑问。那么当行为人是以实施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如抢劫、诈骗、强奸等)入户的,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谨慎把握。对于以概括性侵财犯意入户,即抱持着见机行事、能偷则偷、能抢则抢的非法目的入户实施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仅以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侵犯其他法益的目的入户,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或以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则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理由有三:1. “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就立法本意,是基于对侵犯财产权(盗窃)和侵犯住宅权(入户)的这一叠加行为的惩罚,侵犯财产和侵犯住宅权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随意将单纯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目的或行为混入,将会模糊、混淆入户盗窃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分界。2. 2005年6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条对入户抢劫之入户目的非法性作出了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规定中包含的“等”字表明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不限于抢劫,但通说将“等”字理解为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夺等可以转化为的罪行,而不能无限制扩大化。鉴于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在具体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在理解入户盗窃时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把入户之非法目的限定为侵财型违法犯罪行为为宜。3. 犯罪认定要求主客观相一致,该一致性至少是相对统一、概括统一的一致性,不能主观引申。将以非侵财性的其他犯罪故意入户,在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依法构成其他犯罪和一般盗窃,不应以入户盗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