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06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的案件的补充通知(57法刑字第11313号1957年6月10日)1957年4月19日我院(部)曾发出〔57〕法行字第6736(公劳联字第47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现补充两点如下:一、通知中规定的应根据前政务院1953年1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四号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执行,系指这个批复的前一部分,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满时,应根据其悔改程度,采取的四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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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1957年5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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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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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3838号1957年7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27日(57)院请字第6号请示收悉。政治权利包括哪几项内容,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内除依照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规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是否全都没有。尚待进一步研究,暂不答复。关于这种被宣告缓刑仍回原工作单位工作的反革命罪犯,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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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3月25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经人民法院宣布。至于对徒刑期满留场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时,劳动改造机关是否予以宣布以及如何宣布,无须由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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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3月25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经人民法院宣布。至于对徒刑期满留场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时,劳动改造机关是否予以宣布以及如何宣布,无须由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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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7929号1957年4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3月19日法办字139号请示已经收到。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你院所提情况我们认为以不办罪为宜。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的行为双方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法办字第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接我省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该院所属虎林县发生男劳改犯李××与李××双方自愿进行性交行为(鸡奸),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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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57年4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年3月19日以〔57〕法行字第22号函请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侵害农业生产合作社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并非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案件,如果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仍应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试行,即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能抓紧处理这类案件,并不会影响当前整顿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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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1957年4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3月22日刑法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本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规定,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审法院,其判决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不准上诉。不能上诉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尚可依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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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研字第6699号1957年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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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1957年4月6日(57)法行字第5121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本院1957年1月26日(57)法行字第1312号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因“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以下一段,说明不够清楚,现在补充通知如后:今后凡运输合作社因社员未办理退社手续,私自带走社内公共财物而起诉,要求返还该项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告人侵犯社内公共财产的情节比较严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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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法研字第6260号1957年4月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你院1956年11月27日京铁法〔56〕办字第488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犯罪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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