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2月26日〔57〕法刑字第346号请示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我们与司法部正在进行研究,当另行通知。(二)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包括因病保外就医在内)的犯人,在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结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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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2月26日〔57〕法刑字第346号请示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我们与司法部正在进行研究,当另行通知。(二)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包括因病保外就医在内)的犯人,在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结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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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4990号1957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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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2日)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3号、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号、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我们与有关机关联系后认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暂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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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2日)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3号、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号、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我们与有关机关联系后认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暂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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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9日)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有些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刑期起止日期,对于这种犯人的刑期计算,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其刑期起止应按原判决执行,不再变更。其理由是:在判决时已经根据犯人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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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2937号1957年2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0049部队军事法院向本院请示: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宜作为案件自行受理审判。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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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2493号1957年1月30日)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一)(略)(二)(略)(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附: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受审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他作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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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失效)(1957年1月25日(57)高检二字第8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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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191号1957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宣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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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191号1957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宣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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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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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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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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