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函(法行字第10547号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4年10月12日东法办字第5230号报告一件收悉。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治安危险分子”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不清楚,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二、除反革命罪犯另有规定外,一般刑事犯应准予上诉。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请示(东法办字第5230号)最高人民法院:自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大批处理社会危险分子案件以来,因对于这类案件判处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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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区别问题的函(法行字第10546号1954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法院:10月8日(54)行法字第42号函收悉。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同意你们意见。另外,从惩治贪污条例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它的等次来看,有期徒刑当然较重于劳役改造。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的请示((54)法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接河北日报社转来读者姜宝山询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内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在执行上有何区别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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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法行字第10173号195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0月4日东法审字第5106号报告阅悉。关于刑事判决后,被告本人并无不服,但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应否受理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仍按上诉案件受理。此复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的请示(东法审字第5106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上诉案件,有不少是一审判决后,被告本人对判决并无不服,而被告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妻等)却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过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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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1954年9月21日)一、略二、略三、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犯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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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1954年9月21日)一、略二、略三、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犯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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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法行字第8122号195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4年9月3日抄送东法行字第4706号复苏北建设农场人民法庭转管理处管理科沈锦初同志函,已收悉。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期中因病保外就医的时期,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的问题,1954年8月28日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已有规定,你们可按此规定执行。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保外就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东法行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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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的答复(法行字第7022号1954年8月11日)云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7月24日法审(54)字第07041号报告请示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已收悉。据称:昆明铁路局所订“关于处理判刑人员生活待遇临时规定”的内容(如来文),与我院1953年7月28日法行字第5204号对华东分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请示及意见的批复”之精神,不相符合;又与云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10月13日府人三(52)字第32351号指示:规定机关管制人员每月一律发给生活费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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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徒刑缓刑机关留用执行管制者其解除管制后待遇问题的答复((54)法行字第6222号1954年7月9日)林业部人事司:1954年6月25日林人保字第450号函悉:“三反”中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改用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管制期满宣布解除后有无公民权的问题,按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答3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留用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对徒刑缓刑执行管制的罪犯,解除管制后应即恢复公民权利。关于可否享受机关干部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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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徒刑缓刑机关留用执行管制者其解除管制后待遇问题的答复((54)法行字第6222号1954年7月9日)林业部人事司:1954年6月25日林人保字第450号函悉:“三反”中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改用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管制期满宣布解除后有无公民权的问题,按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答3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留用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对徒刑缓刑执行管制的罪犯,解除管制后应即恢复公民权利。关于可否享受机关干部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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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54)法行字第5703号(54)司办字第33号1954年6月29日)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我部院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通过。兹将此项处理意见开列如下,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希即遵照执行:(一)无期徒刑犯和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犯,如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立功表现;或由于国家从社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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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复函(法刑办字第4403号1954年5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17日发出一庭办字第29号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之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刑期起算,应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但以前实际已经关押的日期,应该予以折算。故本案刑期的计算,对被告在解放前刑期应从被逮捕拘押之期日亦应一并计算在内。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请示(一庭办字第29号)本院关于1952年12月刑一字第3749号函报告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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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判处徒刑缓刑是否可任原职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043号1954年3月23日)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你局海总发督54字第984号函收悉。关于民生公司所属民俗轮船长赵学*因航行责任事故被判徒刑缓刑在徒刑缓刑期间是否可担任原职或降级任职以及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一、徒刑缓刑一般的是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在徒刑缓刑期间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二、干部犯罪被判徒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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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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