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2493号1957年1月30日)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一)(略)(二)(略)(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附: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受审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他作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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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失效)(1957年1月25日(57)高检二字第8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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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191号1957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宣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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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191号1957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宣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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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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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应否予以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法行字第2191号1957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你部去年12月27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宣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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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犯人缓刑期满后可否再缓一年的复函(已失效)(1957年1月23日法研字第188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8月28日(56)劳字第623号关于处理死缓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已收悉。来文所提问题由于牵涉较广,暂时不能一一作具体答复,现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按照他在劳动改造中的具体表现,应当再缓一年,但人民法院接到劳动改造机关送核材料的时间,是在缓刑期满一年以后的时候,即应从应立即执行死刑或者改判减刑两个方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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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013号1957年1月16日)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日省刑字第611号请示收悉。关于有几个共同被告人的案件,其中有的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有的并未提起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诉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原审对未曾提起上诉的共同被告人部分的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以前可以连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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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013号1957年1月16日)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日省刑字第611号请示收悉。关于有几个共同被告人的案件,其中有的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有的并未提起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诉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原审对未曾提起上诉的共同被告人部分的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以前可以连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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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909号1957年1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王本光案件的性质问题,经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认为:王本光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于反动言行的范畴,还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为宜。但对这种反动言行,应当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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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减刑等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927号1957年1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9月10日办研字第109号《关于在处理死缓改判有期徒刑和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除由死缓改判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将由我院与司法部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几个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改判减刑的幅度问题,这是涉及立法的问题。在国家的刑法未颁布前,在目前仍应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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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2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应否为无理当事人代理诉讼问题的批复((56)司公字第2283号1956年12月30日)四川省司法厅:你厅十一月二十三日司公(56)字第190号请示收到。关于律师是否可以为婚姻案件当事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诉讼的问题,我部在批复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中,已经作了答复。该项批复已抄送你厅,可遵照执行。关于律师应否为无理当事人代理诉讼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对于没有诉讼理由的当事人,律师应耐心地给以启发教育,说明利害,使他自动放弃诉讼。如果说服无效,当事人仍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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