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56年12月24日法研字第1312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法院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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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失效)(1956年12月24日法研字第1312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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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法研字第123181956年11月30日)广西省司法厅: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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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法研字第12086号1956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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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12086号1956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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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12086号1956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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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1956年11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7月17日(56)法刑字第234号请示已收到。经研究后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哪些情况下用判决,哪些情况下用裁定,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内的当事人一栏应如何填写问题,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原判或者全部或一部改判的案件,都应当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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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书署名问题的函(1956年11月10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报告,对你院今年9月20日对偷窃犯毛金涛所作的(56)高法刑字第405号裁定的署名问题提出了建议,该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裁定书应当署审判长和审判员名义,不应当署庭长、副庭长名义,本院同意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又根据本院最近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述刑事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在“案由”后面还需要写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如果是院长或庭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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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及农民犯普通刑事罪刑期未满可否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10964号1956年10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月28日电悉。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劳役这一刑种的使用,过去各地是不一致的,有的把它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有的把它作为不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判处劳役的期限也不一致,最高的判到七年,最低的判到一个月或十五天。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内曾说明:劳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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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及农民犯普通刑事罪刑期未满可否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10964号1956年10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月28日电悉。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劳役这一刑种的使用,过去各地是不一致的,有的把它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有的把它作为不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判处劳役的期限也不一致,最高的判到七年,最低的判到一个月或十五天。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内曾说明:劳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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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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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56年10月26日)福建、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请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我们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种提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它既不是第一审,也不是第二审。按照这种程序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而尚未判决的案件,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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