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09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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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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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法信大纲无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2·【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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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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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12·【字号】·【施行日期】198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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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8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8.31·【字号】·【施行日期】198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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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各区、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一工作。凡应该装报警装置的单位,都要积极安装,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报警装置的作用。报警装置的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由市公安局统筹安排,以利保密和便于开展工作。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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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3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逐级上报,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做到及时审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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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3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3.02·【字号】·【施行日期】198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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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1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1.08·【字号】·【施行日期】198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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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1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为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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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建议。对我省1981至1983年内,几种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决定:一、对于被告人已经被羁押正在侦查中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上一级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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