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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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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启检察事业新的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下称《发展规划》),对未来五年检察工作进行谋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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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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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法[2011]170号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备注:新疆高院在下发本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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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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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高法〔2013〕14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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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高法[2017]142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2014年全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我院根据近年来新出台的相关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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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2014〕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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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发〔201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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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高法〔2017〕11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修订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执行过程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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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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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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