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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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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9日国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17年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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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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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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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4日银发〔2017〕302号)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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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号)第一条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条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第四条养老目标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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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投教基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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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7日上证发〔2019〕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优化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并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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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7日银发〔2018〕107号)近年来,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一些实力较强、行为规范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扩大金融机构资本来源,补充资本金,改善股权结构,也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性不强、以非自有资金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这既容易助长脱实向虚,也容易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为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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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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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8)第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现予公布实施。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8年5月2日附件:人民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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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银办发〔201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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