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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07

2021-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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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1-0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质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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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1-0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2修订)

(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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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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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1-01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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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1-01

广东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工作,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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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1-01

国家发展委员价格认定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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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1-01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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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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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1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两个责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就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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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1

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发〔1983〕181号)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全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检察院工作条件逐步有所改善。但现有的工作条件,同担负的日趋繁重任务的要求,同实际工作的需要,都有很大差距,严重地影响了检察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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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1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九六一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这两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强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在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为此,作如下通知:一、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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