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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证人的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讯问录音或录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未关押人员讯问的地点、时限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及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侦查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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