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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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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建议。对我省1981至1983年内,几种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作如下决定:一、对于被告人已经被羁押正在侦查中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上一级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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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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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1]市劳资字第284号1981年12月2日)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根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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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0.10·【字号】·【施行日期】198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1年以来,我省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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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已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81]市劳资字第284号1981年12月2日)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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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隆同志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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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普遍开始实施刑法,并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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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7.10·【字号】·【施行日期】198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刑诉法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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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2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人民委员会〔56〕会办字第134号1956年2月4日)关于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给中国教会时土地是否收归国有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56〕宗天字第505号公函;土地于转移时应收归国有土地所有权虽收归国有,土地仍可由中国教会使用。我会今年9月13日关于处理我省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意见中,提到“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所有”,但未指出土地移转收归国有,请各地在自理这一问题时,予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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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已失效)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已失效)(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1955年8月20日)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之公产包括下列各种: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使用、经管之国有房屋、地基(包括城墙拆除后之地基及市场无产权人之空旷地)、耕地(包括水田、旱地、畲地、山地等)、池塘、果园、市场、圩亭、屠宰场、水碓、水碾、油榨、码头、水利、船只以及乡村公有山林等(国有林依照广西省国有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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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函1955年8月20日)第一条为保护及整理国家公共财产,发挥公产效能及整顿财政收入,兹根据国家法令有关规定及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公产均由所在地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三条各市、县管理之公产,除依法令规定使用者外,应一律出租,收入租益扣除一定限额的维修等开支,其余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第四条依法代管之房地产,因产权不属国家,故不论由政府机关、企业、团体或私人使用均应按出租处理,由使用人缴纳租金,所得收益应归原业主所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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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3

广西省人民政府《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已失效)

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已失效)(省人民政府省财字第88号令1951年3月9日)第一条本细则依中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本省契税一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科(局)征收(以下简称经征机关),其税务行政由省财厅主管。第三条契纸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省府印信后,由各“县市经征机关具备工本费具领应用”,前项契纸工本费应向投税人照数收回,其每张应收若干,由省财政厅按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之。第四条契纸分买契,典契,赠与、交换,分割五种,一律用三联式,第一联给业主收执,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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