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持有伪造的“某市某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章及“房屋合同”,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某市某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等地,谎称其是管城区房管局退休职工,能够办理某经济适用房、某村安置房,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其租来的上述小区房屋予以低价售卖。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刘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1、对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没有异议;2、被告人刘某是2017年6月份才知道金某某出卖的安置房是租来的,故认定其犯诈骗罪的时间应在2017年6月份之后,其只应为被害人李某的20万元和被害人刘某的25万元负责;3、被告人刘某系,所获赃款几乎全部交给金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刘某协助民警抓捕相关人员,并协助民警起获金某某私刻印章和房屋合同,系立功;5、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被抓获时没有反抗,配合案件查证;6、被告人刘某家庭困难,有老人和孩子需要其供养。
- 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8万元。
- 办案心得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分清案件的犯罪主体,掌握充分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经济额度进行仔细深刻的分析,对鉴定材料合理充分的利用,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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