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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钟磊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2-26 16:27:31 浏览:61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安徽J市某实验中学教师带着学生到派出所报警称,该校有多名同学在学校附近,被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在放学和上学路上言语侮辱。该男子的行为引起了部分家长的恐慌,学校方面也每天都安排老师在学校周边巡逻。办案民警经过调取学校附近的监控录像和调查走访,确定刘某系该行为的实施者。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受滋扰的学生当时已有十多人,而刘某竟是某乡镇小学的一名教师。该案情披露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部分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均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刘某。

刘某归案后,自称其多年以来每天都有大量饮酒的习惯,并且经常酒后失忆,自己完全不记得是否实施过滋扰和言语侮辱别人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刘某这种让人出乎意料的辩解是主观恶性大,认罪态度不好。公安机关遂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刘某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办案民警对刘某家属称,刘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且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公安机关将以此案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处理。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其家属就立即决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刘某的妻子考虑到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干扰,决定到省城聘请律师。刘某的哥哥也是一名执业律师,深知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他也赞同刘某妻子的意见。他们经过仔细考虑,咨询多方法律人士,最终决定聘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钟磊律师作刘某的辩护人。

胡瑾律师和钟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刘某本人及从刘某家属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断刘某因长期酗酒, 可能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依法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以此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申请。但当时恰好正值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之后,举国舆论皆在关注未成年保护问题之时,办案民警称,如果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问题,他们更应该将其先羁押起来,以避免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取保候审申请不被公安机关准许后,辩护律师又立即指导刘某的家属将刘某日常生活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并请家属调取了刘某曾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案资料。在侦查机关将刘某提请批准逮捕时,钟磊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家属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撰写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应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刘某不批准逮捕。

刘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继续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钟磊律师又特地选择了在案发的时间段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感受案发时周围的环境状况,再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提交了《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给检察机关,以求有针对性地打消检察官将本案作无罪处理的疑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观点如下:1.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涉嫌的六起寻衅滋事行为中,有四起在时间上有不间断性,案发地点也相距不远,明显是嫌疑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采取同一犯罪方法,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的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事实;2.侦查机关认定的另一起事实,仅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证明,没有嫌疑人供述或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印证,依法不能认定;3.案发当时并没有受害人或者他人报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4.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证据不足;5.虽然经鉴定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因此否认刘某是在醉酒之后,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流氓动机,并且事后对这些行为完全失忆,不是因滋扰他人的行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观恶性显然和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不同。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承办警官通知刘某前往派出所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三十余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无需再执行。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了这些情况,不再将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各方和谐共赢。

五、办案心得 

第一,由于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多案件需要申请专门鉴定时,律师不敢提鉴定申请,害怕鉴定结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其实,律师的专业权威就是在不确定的结果中体现的。况且,鉴定的申请过程也是揭示案件真相的过程,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办案机关收集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更为方便。因此,不能因为鉴定结果的不确定而放弃鉴定申请。

第二,律师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精益求精,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不让自己和当事人留下任何遗憾。案件结果律师无法决定和把握,但对办案过程的极致追求是当事人能够感觉到的。敬业精神是专业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每一个刑事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否能够被定罪处罚,一旦司法机关决定对其刑事立案,矛盾一定是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案件的背后也肯定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方能洞察案件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供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这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最能体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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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钟磊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安徽J市某实验中学教师带着学生到派出所报警称,该校有多名同学在学校附近,被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在放学和上学路上言语侮辱。该男子的行为引起了部分家长的恐慌,学校方面也每天都安排老师在学校周边巡逻。办案民警经过调取学校附近的监控录像和调查走访,确定刘某系该行为的实施者。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受滋扰的学生当时已有十多人,而刘某竟是某乡镇小学的一名教师。该案情披露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部分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均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刘某。

刘某归案后,自称其多年以来每天都有大量饮酒的习惯,并且经常酒后失忆,自己完全不记得是否实施过滋扰和言语侮辱别人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刘某这种让人出乎意料的辩解是主观恶性大,认罪态度不好。公安机关遂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刘某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办案民警对刘某家属称,刘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且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公安机关将以此案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处理。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其家属就立即决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刘某的妻子考虑到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干扰,决定到省城聘请律师。刘某的哥哥也是一名执业律师,深知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他也赞同刘某妻子的意见。他们经过仔细考虑,咨询多方法律人士,最终决定聘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钟磊律师作刘某的辩护人。

胡瑾律师和钟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刘某本人及从刘某家属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断刘某因长期酗酒, 可能患有“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即使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依法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以此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申请。但当时恰好正值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之后,举国舆论皆在关注未成年保护问题之时,办案民警称,如果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问题,他们更应该将其先羁押起来,以避免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取保候审申请不被公安机关准许后,辩护律师又立即指导刘某的家属将刘某日常生活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并请家属调取了刘某曾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案资料。在侦查机关将刘某提请批准逮捕时,钟磊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家属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撰写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应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刘某不批准逮捕。

刘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继续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钟磊律师又特地选择了在案发的时间段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感受案发时周围的环境状况,再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提交了《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给检察机关,以求有针对性地打消检察官将本案作无罪处理的疑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观点如下:1.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涉嫌的六起寻衅滋事行为中,有四起在时间上有不间断性,案发地点也相距不远,明显是嫌疑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采取同一犯罪方法,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的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事实;2.侦查机关认定的另一起事实,仅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证明,没有嫌疑人供述或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印证,依法不能认定;3.案发当时并没有受害人或者他人报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4.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证据不足;5.虽然经鉴定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因此否认刘某是在醉酒之后,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流氓动机,并且事后对这些行为完全失忆,不是因滋扰他人的行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观恶性显然和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不同。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承办警官通知刘某前往派出所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三十余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无需再执行。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了这些情况,不再将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各方和谐共赢。

五、办案心得 

第一,由于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多案件需要申请专门鉴定时,律师不敢提鉴定申请,害怕鉴定结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其实,律师的专业权威就是在不确定的结果中体现的。况且,鉴定的申请过程也是揭示案件真相的过程,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办案机关收集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更为方便。因此,不能因为鉴定结果的不确定而放弃鉴定申请。

第二,律师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精益求精,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不让自己和当事人留下任何遗憾。案件结果律师无法决定和把握,但对办案过程的极致追求是当事人能够感觉到的。敬业精神是专业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每一个刑事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否能够被定罪处罚,一旦司法机关决定对其刑事立案,矛盾一定是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案件的背后也肯定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方能洞察案件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供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这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最能体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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