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6、27日,时任吉安某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周某经被告人卢某介绍,在某县加油站附近将该公司养殖的残次生猪销售给被告人粮某等人屠宰销售。其中,8月26日销售生猪20头, 8月27日销售生猪22头,经抽检鉴定,销售的生猪存在猪圆环2型病毒和猪链球菌。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侦查阶段即接到当事人及家属的委托,葛晓波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吉安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公安居案件承办人交流,以了解案情,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于侦查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时,第一时间再次前往检察院调取卷宗、会见当事人、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并确认初步辩护思路,随后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葛晓波律师再次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2021年3月18日上午案件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检察官和气、理性,尊重辩护人,法官耐心热情,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详细了解案情后,本案辩护人决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替被告人进行辩护:
1、本案的司法鉴定存在严重瑕疵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被告人有自首、退赔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3、本案被告人系当地重要企业副总经理,符合最高检“六稳”、“六保”精神,可酌定从轻量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
五、办案心得
细节决定成败,专业性是成功辩护的保障。每一个案件关键细节的把握都是促成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对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精准理解更是促成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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