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以xx砖厂私自挖取他们村的土地为由,多次带人到砖厂干扰,随后向砖厂索取了人民币15000元。
2.2015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带领雷州市xx镇卜里村多名村民到xx砖厂阻碍挖土机取土作业,随后指挥村民对正在作业的2辆挖土机进行打砸。挖土机修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元。
二、办案过程
案件在审判阶段才委托我们,会见时,被告人不认罪,辩解称:1.我没有组织村民干扰砖厂生产,砖厂给我的人民币15000元是砖厂自愿给我的。2.2015年8月2日,我虽然在打砸现场,但不是我带领、指挥村民打砸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蔡某2015年3月23日收取砖厂人民币15000元之前,并没有实施威胁、恐吓的行为,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蔡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指控被告人蔡某带领并指挥村民打砸挖土机玻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认定没有价格鉴定意见,无证据证明损失价值已达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故不构成。恳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一年一个月。
五、办案心得
对于平时就有交情的敲诈勒索,一定要以时间轴来弄清每个事件的前后顺序,方便理清各个行为的性质。而对于毁财型案件,对鉴定意见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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