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谭某在其位于徐闻县曲界镇那郎村家宅三楼内储存有“庞某1”(庞某2,现已故)在20年前(1990年左右)用于开挖那郎村暗水沟炸开涵洞石头时遗留下的雷管及导火线,雷管有42发,导火线长约32.08米。谭某因年迈体弱,担心出现生命危险,遂要求其妻子符某将储存雷管及导火线的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谭某的妻子符某将该情况反映给村民余某1。余某1得知后,于2018年4月16日21时许向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说明情况。公安民警接到反映后到谭某家发现雷管42发及导火线4捆(32.08米)。经鉴定,被扣押的物品均为爆炸物品,1-4号检材均为火雷管,经爆炸试验证实均已失去正常的起爆功能;5-8号检材的黑色粉末均为黑火药,黄色索状物均为导火索,经燃烧试验证实均具有正常的燃烧、传火性能。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一直在外,当事人和家属都以为没事了,直到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才慌了手脚。由于时间比较久远,首先想到的是查阅当时的法律法规,果然不失望,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是有权存储。所以,最后确定的辩护方案是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是犯罪。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谭某1990年左右受政府委托代其保管、储存政府当年修水渠开挖暗水沟炸开涵洞石头所需要的雷管和导火线,根据当年的法律法规,谭某是有权存储而并非非法储存;2、被告人谭某没有主观恶性,保管涉案雷管和导火线仅仅是出于一份有担当的责任心;3、被告人谭某受政府委托保管的雷管和导火线,直到自己年老体弱病危时还没有找到当时的委托人拿回,很负责任地及时委托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妥善处理,而不是随意丢到荒山野岭,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行为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击;4、涉案的雷管和导火线,已交由派出所妥善处理,且经鉴定,雷管已失去正常的起爆功能。
被告人谭某为人老实善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以及一份责任心,受政府委托代为保管涉案雷管及导火线长达二三十年,直至自己病危,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客观上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现在涉案雷管和导火线已交由派出所处理,没有实然和应然的社会危险性,就算他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储存资格而储存,也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四、办案结果
(2019)粤0825刑初55号
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还是尽可能早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比较好。这个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我们,或许会取得不予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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