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叶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5:37 浏览:4746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1993年,湛江市坡头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改名为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坡头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坡头区国土局作为主管部门,同时林某1被坡头区国土局任命为法定代表人。1993年6月26日,湛江市坡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又发文,将某公司变更归属湛江市坡头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更名为湛江市经贸局、坡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其他不变。1993年,湛江市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以盘活经济,开发利用湛江军分区位于赤坎区大埠村广湛公路至沙湾海堤内约510.26亩土地为由,到香港招商引资。经招商引资,香港金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计划进入内地开发和经营房地产项目。但由于当时内地的国家政策不允许境外公司在内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坡头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湛江市坡头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更名为湛江市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某公司合资经营湛江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双方各占海某公司50%股权,其中湛江市坡头区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湛江军分区位于赤坎区大埠村广湛公路至沙湾海堤内约510.26亩土地使用权折价投入。自此,湛江市坡头区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其在海湖公司占有的50%股权。

1999年,湛江市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粤某公司)因需准备改制为私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因此粤某公司和金某公司均要求坡头区经贸局将粤某公司拥有海湖公司的50%股权转归其他的国有企业,由其他国有企业继续托管政府在海某公司占有的50%股权。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粤某公司退出海某公司,其在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权利和义务无偿转让给海某公司。自此,海某公司替代粤某公司继续托管政府在海某公司拥有的50%股权。同时林某1根据海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委派其儿子林某2作为海某公司代表任海湖公司副经理,林某2自此参与海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7年,金某公司被香港金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收购,金某公司向湛江市政府提出与海某公司解除合作经营海某公司的申请。为此坡头区政府多次研究海某公司改制脱钩问题,并于2008年5月22日形成《会议纪要》,确认海某公司的改制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由区国资公司负责协助海某公司办理手续。但林某1自始至终不配合,致使海某公司改制一直未能完成。2010年6月,为了侵吞海某公司拥有海某公司50%股权,使其占有合法化,林某1、林某2明知海某公司改制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进行,仍持有关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虚假注册资本200万元的虚假出资、验资证明等资料,私自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以下简称坡头工商分局)申请改制,骗取工商登记。被告人叶某玩忽职守,在林某1、林某2提供不符合改制变更登记规定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实质审查和向有关部门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情况,便作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并报请股长傅某审查。被告人傅某玩忽职守,也在没有实质审查和向国资公司了解海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改制登记并变更住所、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意见,报请池某副局长审批。2010年6月29日,海某公司经坡头工商分局核准登记为林某1、林某2私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登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投资人林某1出资120万元人民币,占60%;投资人林某2出资80万元人民币,占40%。自此,林某1、林某2将政府委托管理海某公司占有海某公司50%股权非法占为己有。经广东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海某公司50%股权价值人民币2.166706亿元。

2013年1月28日,坡头工商分局决定撤销海某公司改制变更登记。同年6月5日,坡头工商分局根据湛江市坡头区政府批复核准撤销海某公司改制变更登记。

 

二、办案过程

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在工作中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指控叶某“没有实质审查和向有关部门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情况,便作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并报请股长傅某审查。”叶某这一行为符合规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2、从主体上说,海某公司与海某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当海某公司的股东未变更前,海某有限公司不能当然成为海某公司的股东。3、就算海某有限公司当然成为海某公司股东,也因公司的财产权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海某有限公司也只占有价值人民币2.166706亿元的50%股权。4、不管叶某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还是“粤国资二[1999]28号”文的要求,都没有错到需要撤销的程度。5、这就意味着海某公司没有损失。且就算海某有限公司已变更成为海某公司的股东,海某公司名下的土地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为海某有限公司时,海某公司也当然不存在损失。6、海某公司属假集体企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办案心得

    当主体很多时,关系图是协助我们理清和说清相互关系的不二法门。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叶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5:37 浏览:4746次

  • 案情简介

1993年,湛江市坡头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改名为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坡头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坡头区国土局作为主管部门,同时林某1被坡头区国土局任命为法定代表人。1993年6月26日,湛江市坡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又发文,将某公司变更归属湛江市坡头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更名为湛江市经贸局、坡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其他不变。1993年,湛江市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以盘活经济,开发利用湛江军分区位于赤坎区大埠村广湛公路至沙湾海堤内约510.26亩土地为由,到香港招商引资。经招商引资,香港金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计划进入内地开发和经营房地产项目。但由于当时内地的国家政策不允许境外公司在内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坡头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湛江市坡头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更名为湛江市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某公司合资经营湛江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双方各占海某公司50%股权,其中湛江市坡头区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湛江军分区位于赤坎区大埠村广湛公路至沙湾海堤内约510.26亩土地使用权折价投入。自此,湛江市坡头区某1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其在海湖公司占有的50%股权。

1999年,湛江市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粤某公司)因需准备改制为私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因此粤某公司和金某公司均要求坡头区经贸局将粤某公司拥有海湖公司的50%股权转归其他的国有企业,由其他国有企业继续托管政府在海某公司占有的50%股权。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粤某公司退出海某公司,其在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权利和义务无偿转让给海某公司。自此,海某公司替代粤某公司继续托管政府在海某公司拥有的50%股权。同时林某1根据海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委派其儿子林某2作为海某公司代表任海湖公司副经理,林某2自此参与海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7年,金某公司被香港金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收购,金某公司向湛江市政府提出与海某公司解除合作经营海某公司的申请。为此坡头区政府多次研究海某公司改制脱钩问题,并于2008年5月22日形成《会议纪要》,确认海某公司的改制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由区国资公司负责协助海某公司办理手续。但林某1自始至终不配合,致使海某公司改制一直未能完成。2010年6月,为了侵吞海某公司拥有海某公司50%股权,使其占有合法化,林某1、林某2明知海某公司改制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进行,仍持有关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虚假注册资本200万元的虚假出资、验资证明等资料,私自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以下简称坡头工商分局)申请改制,骗取工商登记。被告人叶某玩忽职守,在林某1、林某2提供不符合改制变更登记规定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实质审查和向有关部门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情况,便作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并报请股长傅某审查。被告人傅某玩忽职守,也在没有实质审查和向国资公司了解海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改制登记并变更住所、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意见,报请池某副局长审批。2010年6月29日,海某公司经坡头工商分局核准登记为林某1、林某2私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登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投资人林某1出资120万元人民币,占60%;投资人林某2出资80万元人民币,占40%。自此,林某1、林某2将政府委托管理海某公司占有海某公司50%股权非法占为己有。经广东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海某公司50%股权价值人民币2.166706亿元。

2013年1月28日,坡头工商分局决定撤销海某公司改制变更登记。同年6月5日,坡头工商分局根据湛江市坡头区政府批复核准撤销海某公司改制变更登记。

 

二、办案过程

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在工作中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指控叶某“没有实质审查和向有关部门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情况,便作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并报请股长傅某审查。”叶某这一行为符合规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2、从主体上说,海某公司与海某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当海某公司的股东未变更前,海某有限公司不能当然成为海某公司的股东。3、就算海某有限公司当然成为海某公司股东,也因公司的财产权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海某有限公司也只占有价值人民币2.166706亿元的50%股权。4、不管叶某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还是“粤国资二[1999]28号”文的要求,都没有错到需要撤销的程度。5、这就意味着海某公司没有损失。且就算海某有限公司已变更成为海某公司的股东,海某公司名下的土地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为海某有限公司时,海某公司也当然不存在损失。6、海某公司属假集体企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办案心得

    当主体很多时,关系图是协助我们理清和说清相互关系的不二法门。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