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周某任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中队长后,某中队以收取“过关费”、“节日礼金”等名义向车队车主及老板收取好处费,对收取了好处费的车队车主和老板的相关车辆在违章时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中队长周某、副中队长林某1、崔某1在收取了车队车主和老板的好处费后都由周某统一保管开支使用。周某对收取了好处费的相关车辆,有的车将车牌号码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高桥中队干警,要求干警在执勤时对上述车辆予以关照。有的车就在被执勤干警查扣后打电话予以放行或从轻处罚、不处罚。
2016年10月以来,某中队收取车队车主和老板好处费共177300元。周某将该177300元大部分用于发放某中队干警春节福利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
二、办案过程
此案是某纪委紧盯的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读了170多份不予起诉决定书后总结出来的规则运用到我们的法律意见里, 但抵不过“纪委关注的案件,我们不敢不起诉”一句话。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我们继续阅读了两百多份定罪免处的类案判决书并提炼裁判规则给法院,辩护意见终被采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事实即张某给周某的5500元不适合定性为受贿款,张某的5500元是基于曾在某中队工作过,对中队有感情才给予前同事们的慰问金,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2、周某在接受纪委谈话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3、周某及中队并非主动索贿,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收受的贿赂金额较小,多为数千元,社会危害性小。4、周某收受“好处费”后没有私吞,大部分用于发放中队干警春节福利,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自己仅分得了福利费14600元,周某本人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周某已全部退还福利费和剩余的款项,其他民警也清退了所分得的福利费,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5、周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为人正直、工作优秀,抱着为干警谋福利、改善办公条件的心态,才出现了违法行为,并且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认罪悔过。综上,恳求对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单位,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同案同判的原则下和法律文书公开的大背景下,我们在结合证据和法律论述事实和定性之余,能找到类案依据,更能说服检察官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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