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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31 00:19:19 浏览:687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13年,魏某某在担任兰州市某院院长期间与时任副院长的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任某队队长的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及副总工程师被告人张某甲等中层领导开会商议后,由出纳陈某某采用虚列承包费,加班费,外勤费,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从单位财务大账中多次套取截留公款共计33,839,950元,将其中的27,802,932元以发放奖金福利等名义私分给该院全体在编职工,其中齐某某分得1,005,437元,杨某某分得975,674元,张某乙分得1,005,437元,李某某分得850,396元,张某甲分得937,901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在被告人齐某某主持该院工作期间,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从单位财务账中套取公款共计12,235,412.52元,由陈某某存入张某乙、李某某个人银行卡内,经该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将该款中的11,244,823元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全院在编职工,其中齐某某分得501,740元,张某乙分得417,485元,李某某分得438,260元,张某甲分的458,968元。

2017年7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张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张晓军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二审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是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收入盈余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对收益进行分配,故发放的奖金不属于国有资产;2.上诉人张某甲在主观方面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未参与虚开发票等套取公款的行为;3.张某甲系单位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身份。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准许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人齐某某、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张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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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31 00:19:19 浏览:6871次

一、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13年,魏某某在担任兰州市某院院长期间与时任副院长的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任某队队长的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及副总工程师被告人张某甲等中层领导开会商议后,由出纳陈某某采用虚列承包费,加班费,外勤费,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从单位财务大账中多次套取截留公款共计33,839,950元,将其中的27,802,932元以发放奖金福利等名义私分给该院全体在编职工,其中齐某某分得1,005,437元,杨某某分得975,674元,张某乙分得1,005,437元,李某某分得850,396元,张某甲分得937,901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在被告人齐某某主持该院工作期间,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从单位财务账中套取公款共计12,235,412.52元,由陈某某存入张某乙、李某某个人银行卡内,经该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将该款中的11,244,823元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全院在编职工,其中齐某某分得501,740元,张某乙分得417,485元,李某某分得438,260元,张某甲分的458,968元。

2017年7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张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张晓军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二审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是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收入盈余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对收益进行分配,故发放的奖金不属于国有资产;2.上诉人张某甲在主观方面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未参与虚开发票等套取公款的行为;3.张某甲系单位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身份。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准许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人齐某某、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张某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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