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易某涉嫌一案系某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办理的第一起贿赂案件。 2013年8月,被告人易某为顺利承建某地供销社综合大楼及在建设综合大楼期间能得到李某等人在关系协调、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帮助和关照,向某供销社主任、某某供销社主任、某海事局副局长行贿人民币160万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易某主动到某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了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集众智、合众力,由马子伟主任牵头,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办案小组组建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依法到检察机关复制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为及时有效的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数十本卷宗,小组协作分解任务,在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的七天之内,小组就已经完成阅卷、撰写法律意见等工作。多次针对案件事实、行为定性及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等与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交换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经过依法审理,人民法院也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易某依法适用。
三、辩护思路
易某系初犯,公司积极配合退赃,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说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十分严重的风险,更是随时可能发生的。正因为如此,从党中央、国务院到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政策。同时,也说明了,该市办案机关严格在法律范围内反腐,因为该案缓刑的结果同样是办案机关和刑辩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是罪责刑相适应的生动体现,也是以发展眼光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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