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8年,C某利用担任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李某、汤某等25人在承接工程项目、退还工程项目保证金、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家具、腕表、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77.356244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马子伟律师,梁光玉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C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C某具有立功行为表现,在查实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C某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4、C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未违法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国家损失。
四、办案结果
判处三年,分别为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根据查阅相关案例和媒体上报道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的资料分析,这类案件所涉的领导干部的主观恶性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主动伸手索要钱财的--索贿;
2.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才办事--典型的权钱交易;
3.犹豫不定,想收不敢收,但最终还是收下的;
4.客观上碍于情面,主观上放松警惕或者认识上存在误区,政策界限不清,糊里糊涂收下他人钱财的:
本案中C某属于第4种,其危害性显著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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