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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D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24万余元,盈科合肥胡瑾、钟磊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7-12 11:39:43 浏览:58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1日,合肥某公安分局接公安部下发线索显示,D某、牛某、汪某等十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且涉案资金大、社会影响恶劣 ,要求及时进行处理。警方在梳理D某信息时,发现其于 2020年7月15日因帮助信息活动案被合肥市某公安分局刑警二队刑事拘留,后转为。办案单位通过合肥某公安分局刑警二队民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案电话通知D某到案接受调查时,D某向办案单位如实供述了担任某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邀请不特定人员到该平台进行赌博的方式,抽取赌客的奖金和提成获利24万余元的事实。D某当日因涉嫌被办案单位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合肥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D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其家属就委托了D某的一律师朋友为其辩护。但D某的妻子考虑到该律师人在外地,来合肥会见不便,就决定在当地寻找专注于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担任D某的辩护人。D某家属经朋友推荐,来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聘请胡瑾律师、钟磊律师作为D某的辩护人。

胡瑾律师和钟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D某本人了解到,其是因为自己赌球,被赌博平台的客服邀请成为代理。D某在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该犯罪事实。首次会见后,胡瑾律师和钟磊律师对案件进行“会诊”,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争取让司法机关认定D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钟磊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官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批准逮捕了D某。此后,钟磊律师又单独会见了D某五次,代替其家人对其表示关心的同时也更详细的了解案情。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钟磊律师通过会见与D某沟通确认了辩护方案后,向检察官提出D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观点,并提交了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报告》支持该辩护观点,请求检察机关建议对D某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检察官没有认可辩护人提出的D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辩护人沟通时提出的建议量刑是“三至五年,可以适用缓刑。”钟磊律师对检方的该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后,检察官改变量刑建议为“三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由D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钟磊律师检索了与某赌博网站代理有关的最新裁判文书,向审判长提交了《庭前辩护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辩护律师继续坚持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D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当以自首论。2、D某担任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期间,仅仅是在网上推广该赌博平台的链接,在整个平台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3、D某没有犯罪前科,对这次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也愿意代为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D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对D某的量刑应该依据修正案(十一)之前的“旧刑法”。

四、办案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人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后,让家属代D某退回了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24万元,并预缴了5万元。开庭时,检察官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建议量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因检察官当庭已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庭前也已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为节约法庭开庭时间,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就没有再具体阐述D某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从犯的理由,只是建议法庭“采纳公诉人的出庭意见,对D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开庭后,虽然合议庭也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D某构成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是法院在第二天就作出了判决,判处D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伍万元。D某在被羁押4个多月后,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五、办案心得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的案件,辩护人也应当积极辩护,寻找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以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二、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一定要与公诉人积极沟通,要敢于和擅于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见提出质疑。即使与检察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要轻言放弃,还应在审判阶段继续充分与承办法官沟通,争取辩护意见能够获得法官的支持,为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努力到最后一刻。

三、要充分重视类案检索报告的作用,善用检索工具找到与承办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判决,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给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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