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一、2010年6、7月份,被告人高某某担任盘县羊场乡党委书记期间,收受蔡某某、尹某某、金某某等人以看望、拜年等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5000元。二、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高某某担任盘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陈某某、梁某某、段某某、沈某某、孟某某、苏某某六人以感谢、拜年等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50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赵存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
2、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故本案受贿数额应当是5万元;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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