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傅某甲利用其担任贵州省X市粮油收储有限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请托人田某共谋,采用指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为田某获取粮油公司X市30万吨粮食仓储物流一期工程、一期附属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承建权提供便利条件。随后,傅某甲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分5次共计收受田某所送的130万元好处费。
二、办案过程
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犯,于2016年4月5日向xx院提起。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傅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从纪委的案件线索及被告人书写的自首材料中可证实。
二、被告人两份笔录相同和证言有瑕疵的问题。
三、有立功表现。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甲犯受贿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5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一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赢得的是当事人的满意。我觉得这句话非常精辟的描述了律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我们找到了证据的最佳切入点,积极阅卷,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总则中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加以运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