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2014年初,杨某明知其为罗某承接XX乡天然林管护及天保造林项目上提供帮助,仍以借为名向罗某索要财物。2014年1月21日,XX县林业局将该项目资金35.38万元拨付到罗某银行卡后,罗某将该银行卡交给杨某供杨某使用。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杨某在XX县XX酒店附近,收受明知是刁某某感谢其在采购XX项目上的关照而送的40万元。
3.2018年4月份、8月份,杨某通过其妻子田某分别在XX县XX广场停车场路口杨某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内、XX县XX文化产业一条街XX茶庄内,收受明知是杨某为感谢其在XX基地建设项目上谋取的利益而以干股分红的形式送予的10万元、20万元。
4.2018年期间,杨某先后在XX县,分三次收受明知是金某某在感谢其在XX镇XX建设项目和拨款事宜上的关照而送的4万元、4万元、8万元,共计16万元。
2019年因XX县林业部门多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查处,杨某担心该事败露,于2019年7月一天将16万元退还给金某某。
5.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在XX县城XX酒店,收受明知是冉某某为感谢其XX镇XX村花椒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拨款事项上的关照送予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于2021年2月8日向XX院提起。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黄泽鹏均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杨某收受罗某的财物不属于索贿行为,并出示证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予以证明;
三、被告人杨某收受杨某某的财物事实不清。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四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26.38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赃共计人民币110.38万元,被告人杨某收受金某某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由贵州省XX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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