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告人肖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邀约被告人杨某、李某、袁某等人,相约在X市X汽配城附近见面,期间双方各自准备刀具,于3月27日0时许,双方在X市X汽配城附近发生械斗并致肖某受伤,后经鉴定,肖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肖某、杨某、李某、杜某、袁某涉嫌,于2017年9月28日向XX院提起。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林心瑶、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汪伟、被告人杨某、李某、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李萍、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程彪均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被告即本案受害人肖某存在严重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王某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应减轻处罚。
三、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四、王某的主观恶性小,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
五、王某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六、王某一直想得到被害人谅解,也想赔偿肖某的相关费用,可见其悔罪。
七、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罚目的。请求法院对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害罪,判处三年。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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