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陈某在XX县XX镇连接线、XX路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年初,因XX县XX镇连接线、XX路房屋拆除工作开展困难,XX路建设指挥部成员冯某、陈某等人商量如何推进房屋拆除工作,冯某提出联系房屋拆除实施人,并每平方提1.5元钱作为回扣,由冯某、陈某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作。后工程承包人唐某1挂靠XX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和XX县XX公司签订协议实施西外环路房屋拆除工程,并答应冯某提出的回扣条件。2016年9月,在工程实施完成后的一天,唐某1按照之前与冯某的约定,在XX镇西外环路建设指挥部门口送给冯某人民币10万元,冯某将钱收下后与陈某等人在XX路建设指挥部将钱进行了分配,其中冯某分得1.2万元,陈某分得1.2万元。
在此之后,唐某1考虑到冯某和陈某在其实施房屋拆除工程上的帮助以及希望今后继续得到照顾,在XX镇XX路指挥部门口送给冯某10万元,并让冯某另转交10万元给陈某。冯某将钱收下后,在指挥部门口陈某的车上拿给陈某10万元。
二、2015年年底的一天,XX县XX镇创业城销售房屋的叶某为了感谢陈某在其房屋销售上的帮助,在XX县XX镇XX路指挥部送给陈某0.6万元。后陈某将0.6万元予以分配,其中陈某分得0.1万元,冯某分得0.1万元。
三、2008年至2016年,冯某在XX县XX镇村建服务中心、XX镇连接线、XX路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45万元。
二、办案过程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陈某犯,于2017年11月13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针对唐某1每平米支付1.5元工作经费,合计支付西外环路建设指挥部10万元,被告人冯某收受1.2万元的事实,该款项属于报酬,应予以扣除。
二、针对被告人冯某收受唐某110万元财物的事实,该款项是股份分红款而不是受贿款,应予以扣除。
三、针对被告人冯某收受陈某转交叶某1的1000元受贿款,该款项属于违纪金,应予以扣除。
四、被告人冯某收受财物在1万元以下的,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五、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前退还的7.1万元,因其收受贿赂与退还时间短,不存在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款项的情况,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六、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冯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上缴赃款人民币五万九千元、被告人陈某上缴赃款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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