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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6 16:35:07 浏览:52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1、2014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王某合伙购买三台麻将机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某大厦开设赌场。二人各占一半股份,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非法渔利。该赌场采取打20元、200元不等金额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约能抽头渔利1000元至3000元不等。后谢某(另案处理)带领蒋某(另案处理)强行到该赌场“放码”。该赌场开设到2015年8月份左右关闭。

2、2015年初,被告人熊某与刘某、牟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XX市XX街道办XX大厦610室开设赌场,后牟某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胡某。赌场有麻将桌三张,以打10元至1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2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该赌场开设时间半年左右。

3、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李某、侯某(均另案处理)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煤炭公司宿舍开设赌场,谢某组织蒋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侯某组织王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组成两个组轮流在赌场负责“放码”、兑换筹码、抽取桌钱。该赌场设置三张麻将桌,以打2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2000元至5000元不等。因公安机关打击后搬到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大厦继续开设,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三四个月左右。

4、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尚品国际开设赌场,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渔利。该赌场以打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000元至3000元不等。谢某出资安排蒋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张某在该赌场“放码”、兑换筹码。该赌场开设时长约为四个月。

5、2017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张某、熊某、刘某合伙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大厦开设赌场,赌场有三张麻将桌。该赌场以打10元至5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开设一个多月后,刘某将赌场股份转让给谢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谢某强行改变赌场赌博规则,安排蒋某、安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每天按1%计息)、兑换筹码。该赌场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开设时间长达两个多月。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熊某、胡某、王某、张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熊某、王某不服该刑事判决,向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重审。XX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董泽鹏,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黄文江,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任文涛,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翁恒远,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梁光玉,被告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坤,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何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时间、涉嫌打麻将的大小及每天抽头渔利的数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违法所得数额不应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到案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中系从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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