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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6 17:00:00 浏览:298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3月12日任X县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负责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全盘工作,工作重心是抓融资、组织资金,对资金支出进行复核签字后安排财务室进行支付。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履行XX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款项拨付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906万元。

  一、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出具借条向X县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平场工程施工方负责人王某某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李某回家途中,以感谢被告人李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照顾为名,明确表示将所借的20万元送给被告人李某,并将借条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予以收受并将返还的借条撕毁。

   二、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在贵阳收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项目部经理陈某某贿赂的现金1万元;在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其本人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价值0.406万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

   三、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其本人办公室收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

     四、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人事局附近的路上收受贵州XX总公司XX体育文化中心体育场工程项目承建方负责人尹某某贿赂现金1万元;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XX镇开发区建设局宿舍的家中收受贵州XX集团总公司XX体育文化中心体育场工程项目承建方负责人尹某某贿赂现金1万元。

          五、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XX镇XX酒店客房内收受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XX至XX快速通道项目部总工程师谭某某贿赂的现金1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某患有严重疾病,XX院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16年8月5日恢复审理,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涉案款项20万元系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某作为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性质为借款,不是受贿。

二、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本人现身患严重疾病(鼻咽癌晚期),请求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24.90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XX市X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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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6 17:00:00 浏览:2985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3月12日任X县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负责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全盘工作,工作重心是抓融资、组织资金,对资金支出进行复核签字后安排财务室进行支付。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履行XX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款项拨付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906万元。

  一、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出具借条向X县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平场工程施工方负责人王某某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李某回家途中,以感谢被告人李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照顾为名,明确表示将所借的20万元送给被告人李某,并将借条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予以收受并将返还的借条撕毁。

   二、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在贵阳收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项目部经理陈某某贿赂的现金1万元;在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其本人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价值0.406万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

   三、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X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其本人办公室收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经济开发区XX新区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

     四、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人事局附近的路上收受贵州XX总公司XX体育文化中心体育场工程项目承建方负责人尹某某贿赂现金1万元;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XX镇开发区建设局宿舍的家中收受贵州XX集团总公司XX体育文化中心体育场工程项目承建方负责人尹某某贿赂现金1万元。

          五、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X县XX镇XX酒店客房内收受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XX至XX快速通道项目部总工程师谭某某贿赂的现金1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某患有严重疾病,XX院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16年8月5日恢复审理,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涉案款项20万元系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某作为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性质为借款,不是受贿。

二、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本人现身患严重疾病(鼻咽癌晚期),请求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24.90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XX市X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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