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付某、杜某、滕某在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北京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球团库房内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59400.95元,并由刘某、付某销售至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城李某(另案处理)处。
2020年11月12日,刘某、付某、滕某被抓获归案,杜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2021年1月24日,刘某、付某、杜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3万元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杜某近亲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杜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案情,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考虑到本案中杜某的作用,辩护人意识到即使盗窃数额巨大仍有判处的可能性,那么取得被害人谅解则至关重要,其后就与被害公司的刑事和解问题,辩护人多次与被害公司沟通,即使并未能全额弥补被害公司的损失,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第一时间阅卷,形成详实的阅卷笔录,就现有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多次和机关沟通,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就定案的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辩护人从证据属性、是否告知重新鉴定的权利、鉴定程序、鉴定的依据、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多角度进行详细质证,从根本上动摇本案是否可以认定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鉴于介入案件时,杜某已经被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同案犯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两人量刑情节上的显著差别入手,有效的进行审前辩护,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了判三缓三并处二万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定案的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当予以采信,指控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不能成立;2、杜某系; 3、杜某具有自首情节;4、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1、对于定案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全方位的质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王,有着独特的质证方式。
2、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大背景之下,一定要做好辩护前移,进行协商式辩护。
3、应当用尽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等权利,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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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通常情况下,在介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失去了“刑事辩护黄金37天”的最佳时机,可谓山穷水尽。但潘龙律师能继续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有效进行审前辩护,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了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二万的量刑建议,从而最终实现了柳暗花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