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傅某甲利用其担任贵州省XX市某某有限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请托人田某共谋,采用指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为田某获取粮油公司XX市30万吨粮食仓储物流一期工程、一期附属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承建权提供便利条件。随后,傅某甲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分5次共计收受田某所送的130万元好处费。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的一天,傅某甲在XX市XX中枢的老路上,收受了田某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
2.2012年8月的一天,傅某甲在XX市XX水库旁,收受了田某给予的30万元好处费。
3.2012年10月的一天,傅某甲在XX市XX中枢的老路上,收受了田某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
4.2012年年底的一天,傅某甲在XX中枢的老路上,收受了田某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
5.2014年年底初的一天,傅某甲在XX的老路上,收受了田某给予的40万元好处费。
二、办案过程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犯,于2016年4月5日向XX院提起。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甲犯受贿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5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一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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