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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22 16:01:58 浏览:68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自1986年7月参加工作至2012年3月,历任贵州省XX设计研究院技术处长(副县级)、代理所长(正县级)、所长等职务,期间其于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挂职贵阳市XX县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城镇规划、城建、城管、房管等工作,具体分管建设局。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XX市XX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任贵阳市XX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共非法收受XX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工程建筑承包商陈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二)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莫在任XX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规划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现金人民币73000元、购物卡15000元、加油卡40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水市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x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王某没有为陈某某、徐某某谋取利益。

二、张某某送的第二笔3000元是属于感情投资的性质,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王某收受建某某、王某、甘某莹、甘某华的费用四笔共计65000是专家咨询费,是合法收入。

四、王某受贿金额只有张某某第一次送的20000元,其余158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五、侦察机关取证缺乏合法性。

六、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七、王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请求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赃款158000元及收缴的4张油卡(价值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处罚结果,详细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作为一名特别是刑辩律师,除了应该有专业精神以外,更重要的是细心耐心,根据现有证据细心找到辩护点,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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