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2010年6、7月份,被告人高某担任XX县XX乡党委书记期间,收受蔡某、尹某、金某等人以看望、拜年等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5000元。
二、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高某担任XX县XX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陈某、梁某、段某、沈某、孟某、苏某六人以感谢、拜年等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50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于2015年5月25日向XX院提起。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赵存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起诉书指控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0000元、尹某所送现金5000元、陈某四次所送现金20000元、梁某三次所送现金20000元、段某所送现金10000元、沈某两次所送现金6000元、孟某所送现金5000元、苏某两次所送现金4000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高某受贿数额应该是50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三、高某的受贿行为虽然有损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处罚结果,详细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作为一名特别是刑辩律师,除了应该有专业精神以外,更重要的是细心耐心,根据现有证据细心找到辩护点,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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