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向贵州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每次在与X县中医院办理结算手续时,被告人周某某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6.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4000元。
2、200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5000元。
3、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8000元。
4、201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4000元。
5、201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6000元。
6、2010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6000元。
7、2011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9000元。
8、2011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0000元。
9、2011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2000元。
10、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0000元。
11、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0000元。
12、2012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0000元。
13、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4000元。
14、2013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44000元。
15、2013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22000元。
16、2013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X县中医院供应干式胶片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向X县中医院放射科主任庞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320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于2014年12月26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建议减轻处罚。
二、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处罚结果,详细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作为一名特别是刑辩律师,除了应该有专业精神以外,更重要的是细心耐心,根据现有证据细心找到辩护点,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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