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6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英在X县XX镇XX煤矿捡煤块时与被告人董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孙某英用挖药斧打董某,董某抢过挖药斧,用挖药斧的木把将孙某英的手和脚打伤。经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英所受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当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董某使用的挖药斧一把被扣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被告人董某与孙某英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了全部款项,取得孙某英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于2014年9月12日向XX院提起。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董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二 、被告人董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董某从轻处罚,并宣告。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挖药斧一把,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处罚结果,详细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作为一名特别是刑辩律师,除了应该有专业精神以外,更重要的是细心耐心,根据现有证据细心找到辩护点,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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