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 、孟某 、鲁某某、王某某系郑 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四人经过协商分工 ,利用各自 职务便利将 该公司生产的 247 辆手推车私自销售,蔡某按事先 约定的比例向孟某转账后 ,孟某分别 给鲁某某、王某某 转账分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做了有效沟通,并向检察院及承办法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孟某对其涉嫌名不持异议,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辩护人认为孟某在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较轻,故犯罪嫌疑人孟某在本次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孟某家属已将相关款项全部金额退还公司。
四、办案结果
(2 021) 豫 0191 刑初 505 号,被告人孟某 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八个月 ,缓 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觉得有一点十分重要,就是必须具有专业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 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要求自己要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还是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庭审辩护甚至还包括案件完成后的结案报告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专业的态度使我取得被告的信任,也使我取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它帮助我获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孟某职务侵占案也正由于我专业态度拨开层层事实,才取得了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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