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9日20时35分许,祝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家饮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后酒家报警,广州市某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和辅警陆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祝某某不听劝阻,企图抢夺陈某某的对讲机并撕扯其制服上的警号。21时30分许,祝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大堂用右拳殴打陈某某左脸一拳,致其右头部撞击墙面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在侦查阶段充分利用法律人的智慧,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为祝某某申请到。
到了审判阶段,南芳律师从祝某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及祝某某特殊的家庭状况等多方面为祝某某进行充分的从轻辩护,并建议能对祝某某适用。
三、辩护思路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 1、对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祝某某案发时系醉酒后意识不清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祝某某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意,其家属已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或单处。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轻意见,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缓刑。
五、办案心得
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如果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取保候审获批的可能性较低,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该注意做该方面的工作,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的经验和掌握被害人的心态、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斗智斗勇,尽量促成双方的和解,为争取取保候审打好基础。而取保候审的好结果又将为后续的判决中能否适用缓刑打下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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