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百安居附近,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其明知系赃物的帕萨特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6 万元)。同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肖文昌将该车停至本市海珠区"森语星园"小区时,被该车失主钱某某发现,后公安人员赶到将被告人肖文昌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以涉嫌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南芳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研究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相关资料,判断肖某某的行为更符合的构成条件,并非盗窃。果然,机关以肖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广州某某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开庭时,南芳律师提出了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其中适用2011年生效的《修正案(八)》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以肖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为由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提出对肖某某判处一年及适用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4、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对南芳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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