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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8-11 16:36:42 浏览:516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2010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黎某某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某联合社党总支部书记、董事长,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无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允许同案人黎某A、黎某B等人(均已起诉)以招揽他人倾倒淤泥予以收费牟利的方式,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土名为"大秧地"的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75105平方米,折合112.66亩)上进行填土。经鉴定,上述地块因进行填土工程,农用功能已受到严重破坏。

(二)2010年1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同案人黎某C、黎某A、黎某D等人,利用黎某某担任广州市白云区某联合社党总支部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编造虚假地铁上盖淤泥清理工程的方式,先后将集体财产人民币共计190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分别交由黎某A、黎某D等人后予以侵占。

(三)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黎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某联合社党总支部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其主管经济联社全面业务的职务便利,帮助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成功租赁经济联社土名为"磁化仓"的地块后,收取李给予的贿款人民币1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一案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一审的辩护人。南芳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本案为了解和核实案情,南芳律师至少会见了黎某某10次。审判阶段时,本案经历了4次开庭,每次庭审中,南芳律师都据理力争,庭后,也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黎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控的案发时间 201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具体是多少亩,没有确切证据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指控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3、指控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关键事实涉及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财产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财产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最终本案取得三个罪名的量刑均在量刑幅度靠近底线的判决结果,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辩护人办理该案所表现的高度敬业和办理刑案的专业水平得到被告人家属的一致好评。虽然该案历经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为案件所作的庭前准备也多达上百页打印材料,其中滋味非辛苦二字所能表达,但最终能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辩护人甚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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