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3)南刑三终字第0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职务侵占
裁判日期 2014-03-27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斌,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于2012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律师、史文科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某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十年;责令被告人安某斌退还南阳市某办事处1958226.35元。被告人安某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裴先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安某斌及其辩护人葛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判决结果
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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