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 号 (2018)豫010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诈骗
裁判日期 2019-09-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于2017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琴、刘某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琴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旸,被告人刘某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琴持有伪造的“郑州市某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章及“房屋合同”,伙同被告人刘某杰等人,在郑州市某区某某小区物业办公室等地,谎称其是管城区房管局退休职工,能够办理某新城区经济适用房、某新村安置房,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其租来的上述小区房屋予以低价售卖。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杰犯诈骗罪,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四、在案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依法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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