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2 17:25:30 浏览:47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禤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某物流有限公司店铺处提取一个由云南邮寄给广州"李某某"的纸箱时,公安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禤某某并缴获上述纸箱,公安人员在上述纸箱的茶叶罐内查获用蓝色包装袋包装的二十小包红色粒状物。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红色粒状物二十小包净重4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6%。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自己做无罪辩护,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禤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动机是不讲原则的讲义气帮忙人造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涉案毒品含量较低,被告人禤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综合本案被告人禤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考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禤某某刑罚裁量方面的辩护意见,判处禤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涉案毒品净重4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本案辩护人抓住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辩点,就是417克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仅为5.36%,从而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一个较轻的刑罚。因此毒品案件的辩护,毒品含量是一个重要的辩点。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