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先后担任某自来水公司污水筹建办工作人员、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A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某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EPC项目承建人方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合共5万元、港币2万元,并向方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5万元。
二、2009年3月和6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B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项目设备供应商曾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合共10万元。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退还人民币10万元给曾某某。
三、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某自来水公司污水筹建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B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承建方的主管人员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四、2009年中秋节期间及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某污水管网系统首期工程D标段管道工程承建人李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合共5万元。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退还人民币5万元给李某甲。
五、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A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机电设备采购项目设备供应商李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六、2009年中秋节期间及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B污水管网工程承建人彭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共1.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 50.5万元,港币2万元。
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检举某自来水公司工程师马某涉嫌受贿(已立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退出款项人民币 40 万元、曾某某协助退出款项人民币 10万元。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退赃、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四宗已经退还,应当不是受贿;2、在第一宗指控中被告人不是索贿,是方某某主动贿送;3、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是初犯、一贯表现较好;5、被告人积极退回全部赃款; 6、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行贿人大多数是为了感谢而送,被告人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7、被告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以上相关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且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收受贿款后能自动退回部分款项给行贿人,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全部退出赃款,均可从轻处罚,综合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2015年以前,我国《》规定受贿金额达到1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多大50多万,本应判处10年以上,但本案被告人具有数项量刑情节,经过辩护,法院量刑三年三个月,可见辩护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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