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2005年6月1日,时任某看守所民警的被告人邝某某委托同事褐某某用该所被羁押人员杨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户。2005年7月初,邝某某以交人民币40000元就可以帮被羁押人员刘某很快出所为名,骗取刘某的信任,后刘某用被告人邝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其母亲杨某某,让其向该账户汇入人民币41000元,杨某某向该账户汇入人民币41000元。之后,邝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用于为刘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为刘某的生活费,在刘某刑满释放后给回刘某人民币6000元,另将其中的人民币24000元占为己有。
二、2005年中旬,被告人邝某某伙同留所服刑人员许某某(另案处理),以帮被羁押人员梁某某缴纳罚金就可以早点释放出去为名 , 骗取梁某某1张工商银行卡及其密码,在7月至9月间让戴某某分多次取走卡内人民币19500元,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为梁某某缴纳罚金,剩余的人民币9500元被邝某某占为己有。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邝某某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并让家属积极退赃,庭审中,律师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邝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了赃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邝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邝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将赃款退赔,请求法庭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邝某某犯,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经济类犯罪,如果当事人有条件,作为辩护律师,应想尽办法让被告退赔或其家属代为退赔,这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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