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 年至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某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所长、某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牲畜屠宰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分管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指导、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全市各分局的牲畜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对某区屠宰场、某屠宰场、某肉品配送公司和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以及将某屠宰场升级为国家二级屠宰场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让上述单位顺利通过检查和验收,对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放松监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某市,某区某屠宰场负责人刘某某、某屠宰场负责人毕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某肉品配送公司负责人游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2010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一审的辩护人。南芳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李某某不构成,本案为了解和核实案情,南芳律师多次会见了李某某。审判阶段开庭时,南芳律师都据理力争,庭后,也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但对不持异议,另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退赃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宣告。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惟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退交全部赃款,为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最终法院采纳南芳律师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支持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只认定了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判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经过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只支持了公诉机关受贿罪的指控,没有支持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而且受贿罪(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辩护是非常成功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辩护人办理该案所表现的高度敬业和办理刑案的专业水平得到被告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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