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王某某在与广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分多次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骆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55.5万元。另外在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王某某与他的上级领导、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事前通谋,为骆某某融资提供帮助,分多次与同案人共同收受骆某某贿送的人民币60.6万元,随后进行分赃。
王某某以上共计收受骆某某616.1万元贿赂。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构成,判处14年。
二、办案过程
二审接受委托后,南芳律师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南芳律师认为认为《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对贪污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一审量刑畸重,应改判。
三、辩护思路
虽然王某某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发生在该《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但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王某某量刑。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南芳律师上述辩护意见,撤销一审1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改判为12年有期徒刑。
五、办案心得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对贪污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具体数额修改为“数额较大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个量刑幅度;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这个案子恰逢在此期间,作为辩护人,应尽力当事人争取最低的量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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